“钱律师,您说另外两人只是在场?”宋贵拿起一份证据,“这是张浩的手机聊天记录。
案发前一天晚上,他在群里发了一条消息:明天干一票大的。
李磊回复:坑我挖好了。
马强回复:铁锹我带了。
钱律师,您告诉我,这叫只是在场?”
钱大中:“聊天记录不能证明他们达成了杀人合意。
干一票大的可以指很多事情。”
宋贵:“可以指很多事情?
那好,这是案发后第二天,张浩发给李磊的消息:警察问起来,就说挖坑抓兔子。
李磊回复:知道了。
马强回复:别用自己手机。
钱律师,您告诉我,这是抓兔子还是串供?”
钱大中沉默了。
宋贵步步紧逼:“您再告诉我,三个十三岁的孩子,提前一天挖坑,第二天骗人进大棚,用铁锹打三十多处,事后串供、藏手机、删记录。
您管这个叫未成年人可塑性?
您管这个叫一时冲动?”
钱大中:“审判长,辩护人请求发言。”
审判长:“请讲。”
钱大中深吸一口气,换了策略:
“审判长,辩护人承认,三名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。
但本案的关键,不在于事实,而在于法律适用。
根据刑法第十七条,己满十二周岁不满十西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罪,必须情节恶劣,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,才能追究刑事责任。
本案是否属于情节恶劣,需要严格审查。”
他翻开一份文件:
“辩护人提交新证据京北大学法学院吴秉正教授出具的专家意见书。
吴教授认为,本案三名被告人均为留守儿童,家庭监护缺失,社会调查报告显示其再犯可能性低,具备矫治教育条件。
吴教授还指出,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责年龄降至十二岁,是例外中的例外,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限制适用。”
宋贵笑了。
“吴秉正教授?”
“钱律师,吴教授是刑法学教授,不是精神病学专家。
他出具再犯可能性低的意见,依据是什么?是社会调查报告。
那社会调查报告是谁做的?是辩护人委托的社工机构。
您拿辩护人委托的机构出具的报告,找吴教授背书,再拿吴教授的背书当证据。这叫循环论证。”
钱大中:“吴教授是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,他的意见具有权威性。”
宋贵:“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?
那正好。最高检让补的材料里,就包括社会危险性评估。
吴教授评估了吗?他没有。他评估的是可塑性。
可塑性是心理学概念,社会危险性是法律概念。
钱律师,您拿心理学概念偷换法律概念,这叫辩护,还是叫糊弄?”
法庭里有人笑出声。
钱大中脸色铁青:
“审判长,辩护人请求出示第二组新证据,被告人马强的精神鉴定申请。”
审判长:“准许。”
钱大中:“马强在案发后表现出明显的情绪障碍,辩护人申请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。
根据刑诉法规定,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,应当进行鉴定。”
宋贵:“钱律师,您说马强有情绪障碍。
我问您,他挖坑的时候有没有情绪障碍?
他骗人的时候有没有情绪障碍?
他打人的时候有没有情绪障碍?
他串供的时候有没有情绪障碍?”
钱大中:“挖坑、骗人、打人,这些都是作案时行为。”
宋贵:“对,作案时他逻辑清晰、目标明确、分工合理,案发后还知道串供。
你告诉我,哪家精神病院的病人能这么有条理?”
钱大中:“宋律师,你这是在代替鉴定机构下结论。”
宋贵:“我没下结论。
我只是问您,您申请鉴定,是想证明他作案时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。
可证据显示,他辨认得很清楚,控制得很到位。
您这个鉴定申请,是为了查清事实,还是为了拖时间?”
钱大中:“审判长,辩护人反对。
被害人代理人无权质疑辩护人的诉讼策略。”
审判长:“反对有效。宋律师,注意措辞。”
宋贵:“好,我注意。
审判长,公诉人刚才出示的第五组证据,被害人伤情鉴定,辩护人有何意见?”
钱大中:“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。
铁锹造成的创口形态,与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不完全吻合。
辩护人提交外省机构的专家意见,认为部分创口可能系过失造成。”
宋贵:“过失?钱律师,您告诉我,过失能造成三十多处创口?
过失能造成颅骨凹陷性骨折?
过失能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?”
钱大中:“宋律师,你这是在煽动情绪。”
宋贵:“我煽动情绪?
钱律师,您刚才说过失,才是对被害人的侮辱。
被害人被铁锹打了三十多处,您说过失。
那我问您,第一下是过失,第二下呢?第三下呢?第三十下呢?
难道全是过失?您家过失是按次数算的?”
旁听席上,被害人父亲猛地站起来:“畜生!”
法警上前制止。审判长敲槌:
“肃静!旁听人员再扰乱法庭秩序,强制带离。”
宋贵转向审判长:
“审判长,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请求出示最后一份证据,被害人近亲属意见。”
陈剑从案卷中抽出一张纸:
“这是被害人父母出具的书面意见。
他们明确表示,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赔偿,不签署谅解书,要求依法严惩三名被告人。”
钱大中立刻举手:“审判长,辩护人有异议。
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,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。
根据最高检的要求,舆情风险研判也是核准追诉的考量因素之一。
本案舆情汹涌,司法机关更应保持独立,不能受舆论影响。”
宋贵:“钱律师,您说不能受舆论影响。
那您解释一下,吴秉正教授的文章,阅读量过千万,是不是舆论?
您拿吴教授的意见书当证据,是不是在利用舆论?”
钱大中:“吴教授是学者,他的文章是学术探讨。”
宋贵:“学术探讨?
那好,我也跟您探讨一个学术问题。
刑法修正案十一把刑责年龄降到十二岁,是例外中的例外。
这个例外,针对的是什么?针对的是极端恶性案件。
三个孩子,提前挖坑,骗人进棚,铁锹打三十多处,事后串供。
钱律师,您告诉我,如果这都不算例外中的例外,那什么样的案子才算?
您给个标准。”
钱大中张了张嘴。
宋贵:“您给不出来。因为您知道,一旦给出标准,本案就符合。
所以您只能谈可塑性,谈社会调查报告,谈精神病鉴定,谈过失。
您把所有能拖的、能搅的、能模糊的,全用上了。
可事实就是事实,三十多处创口,不会因为您谈可塑性就少一处。”
钱大中:“审判长,辩护人请求发言。”
审判长:“请讲。”
钱大中站起来:“审判长,辩护人承认,本案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。
但辩护人必须指出,三名被告人都是十三岁的孩子。
法律之所以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罚,是因为他们还有未来。
我们惩罚一个孩子,不是为了报复,而是为了教育、矫治、挽救。
辩护人请求法庭,给三个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。”
宋贵:“钱律师,您说给三个孩子一个机会。
那谁给被害人一个机会?被害人也是十三岁。
他有没有未来?他有没有可塑性?
他被骗进大棚的时候,有没有人给他一个机会?
他的机会,被三个孩子用铁锹,一下一下,打没了。”
法庭里安静得可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