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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民律師

第168章 謀殺

精神病犯罪..不,或者說,精神病以各種行為方式犯罪,都不違法。

這句話理論上來說是錯的,但卻又沒完全錯,符合大眾對精神病的認知。

錯在哪?

精神病犯罪會犯法!

如果,劉國富強姦不違法..那麼,成都那起案件別說審理了,就是立案也不會立!

所以,精神病會犯法,但它bug的在於. ..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!

沒錯,精神病違法卻不需要承擔責任,這才是問題所在。

劉國富..

在進行第一次強姦之際,便觸犯了強姦未遂的罪,第二次在綠森市,依舊觸犯法例,但兩起案件,均想以精神病法例躲過。

而眼下...是第三次!

「審判長。」

「在我方委託人的眼中,脫衣服,並非是一個強姦行為。」

「而是自保!」

「他的行為混亂,認知存在偏差,儘管從客觀角度上來講. ..這點並不會被司法採納,但. . .」「法律上明確規定存在「年齡視角』這一參考法例!」

范賀站起身。

他無視掉無數雙憤怒的眼神,扭頭,將視線落在審判上。

他張開口,胸腔共鳴,一陣聲音從口中發出。

「就本案而言,原告人所做出的一系列行為. . ..」

「應當以一個精神病的角度來感受!」

常識是會影響到一個人的正常行為的。

比方說,後世比較火的中外對比,東國人理解不了為什麼買菜要貸款,午餐也要貸款。

因為在認知中,完全沒有這個概念。

同理。

精神病也是如此,他們的常識和概念與常人不同,自然也不能以常人的角度來苛刻審理。

需要拿「適齡視角』!

也就是,切身以當事人第一視角,以他身體狀況的思維與常識進行思索!

「我的表述結束。」

范賀微微頷首,旋即落座。

話落..

聽審席傳來一陣騷動..一陣抑制不住的騷動!

「精神病?什麼精神病會強姦!?」

「連續性動作...這. ..從案子的角度來講,一個控制行為,好像確實同時兼顧了自保和強姦,而自保的優先級又很高. ...」

「不是..怎麼還在扯精神病,這不是被告案嗎?難道精神病真就是萬金油,想做什麼就做什麼!?」「撕扯衣服是自保行為...真是臉都不要了!」

場下傳來議論聲。

這次明顯是帶著火氣的,聲音甚至傳到了上。

審判長孟俊峰拿起法槌,猛地敲擊在桌面。

「砰!砰!」

伴隨著清脆的敲擊響起,孟俊峰的聲音也浮現。

「肅靜!肅靜!」

聲音捲起向四周蔓延,現場逐漸安靜下去。

但從聽審席那一張張帶著怒意的眼神,以及沉下的臉來看,他們的情緒明顯還存在。

精神病多被人詬病。

原因不在於精神病本身,而是有人會拿精神病給自己開脫!!

這條法例,已經有諸多人不滿. .尤其是發生過類似案件的地方,當地人更是想讓法例直接消失。「被告方,公訴席代理人所言. .」

「你方是有要進行表述?」

審判長孟俊峰扭頭,將視線落在徐德身上。

「你方..是否需要時間?」

「有!」

徐德不假思索,直接開口。

「無需休庭,我方有話要說!」

有?

一個字落下,審判區眾人臉上露出詫異。

就連公訴席幾個檢察官都稍稍愣住。

在他們眼中,范賀那番話.可謂是邏輯自治的同時,又形成了一個天然的防禦屏障。

壓根就沒法辯駁!

你說強姦,人家說這是常識混亂的精神病行為。

你說防衛,范賀說壓根不存在加害行為。

那剩餘的,唯有赤裸裸的,張月(張大)故意殺人事件,這不低頭討論. ..反倒是瞬間就有了眉目?「這.」

審判長孟俊峰微微一頓,旋即點點頭:

「被告方請表述。」

話落的剎那。

徐德沒有絲毫猶豫,那雙眸子瞬間掃到范賀身上,他直勾勾盯著對方,忽的開口道:

「代理人。」

「我方有幾個問題想問你。」

「你方上述所言,是否認為,劉國富的精神病十分嚴重?病情已經侵害到了當事人的日常認知!?」病情嚴重到侵害認知..

律師範賀微微一頓。

他低頭與團隊兩個律師稍稍討論,最終不知曉對方問這個的目的,索性道:

「並未徹底影響,僅在部分特殊情況下,會對常識存在影響. .」

聞言。

徐德點點頭,接著,他便站起身,環視一圈,語氣不急不緩。

「首先,我要說的是。」

「威脅,是客觀存在的。」

「依據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42條,原文明確規定:威脅他人人身安全,看客觀行為是否讓對方產生現實恐懼!」

舉個例子。

現在一個精神病向你走來,他手裡拿著一把刀。

在這精神病的認知中,他和你愉快玩耍的方式,是衝著你捅幾刀。

那麼,這種認知錯誤的情況下 . .……

難道會導致,對方拿刀捅你這個行為,你不能反抗?

可以反抗。

因為,在是否存在威脅的角度上,司法很務實,主觀雖可以降低威脅度,但是否存在威脅,一定是看客觀!

「對方律師,范律師說的很不錯,我們要代入「適齡視角』來看案子。」

「但,你不能只代入當事人劉國富的!」

「如果代入,短時間存在常人常識的張月呢?」

徐德短時間沒有跟對方講病。

他的思維很迅速,立馬抓住兩個要點,並率先吐出其中之一。

「一個兩百多斤的中年壯漢。」

「壓在你的身上,並且,開始撕扯身上的衣服,我請間. ...」

「在客觀的角度上來講,是否存在威脅?」

「尤其是,從務實的角度上來看,這個中年壯漢,還存在兩起、三次強姦他人的行為!」

「請問,這是否構成威脅!?」

這.

話落,代理人席位,范賀眉頭一皺。

客觀角度存在威脅,那張月在客觀角度就可以自衛反擊。

范賀之前所說,如果是辯護,那會很有效。

但現在是公訴方的人,效果下降一半,最多是劉國富主觀無加害。

不過..

「不,所謂的客觀威脅純粹是你方虛假判斷!」

「我方之前所言,表述重點在於,劉國富並未加害. ..而是進行自保!」

范賀稍稍思索,腦子裡有了對策。

「你方所言的所有威脅,都是被告人張月自身腦補,進行的虛假杜撰,實際上,我方當事人從未存在過進一步的侵害!」

腦補杜撰...

法例上存在預測嗎?

舉個例子。

你看到一個精神病,這個精神病有殺人前科,他現在彎腰看向你,而前科中,他彎腰的動作就是要殺人的前兆。

這時候,你可以猜測性防禦,給對方兩巴掌,提前解決嗎?

不行。

絕對不行!

司法上,沒有預測性防禦這東西,甚至法院本身也不支持!

只有,當對方已經沖你跑來,甚至是已經針對你產生了實質性的侵害,這時候,你才能想辦法反抗!在此之前,一切都是你先動手導致的矛盾,你負主要責任!

就本案而言,劉國富僅是撕扯衣服,還未來到進一步侵害。

而撕扯衣服. ..甚至只是撕扯自己衣服,也沒道理,說明他存在強姦這個概念,所謂的侵害自然也不存在只不過被告的回應. ...

「閉嘴!」

「我方還未停止表述,請不要擾亂庭審秩序!」

徐德一個冷眼看過去,同時夾雜著一陣陣矛頭尖銳的話語。

剎那間。

代理人席位的范賀一頓,接著臉色異常難看,跟吃了綠頭蒼蠅一樣。

被告席。

徐德的視線依舊直勾勾盯著代理人,良久,他拋出了第二個問題。

「被害人民訴代理人。」

「剛才你方所言,明確承認了當事人劉國富,是存在精神病 ..甚至已經扭轉了精神。」「而據我所知,劉國富在成都曾被判處,接受強制治療,唯有治療好後,才可以出院回歸社會。」「但-..」

「你方所言,劉國富依舊存在精神病問題。」

「那麼....」

說著。

他頓了頓,下一秒,眼神瞬間銳利,化成一柄利劍,劃破空氣刺向對方。

「是誰讓他出院的!?」

出院?

整個庭審微微一滯,接著瞬間被這個問題引爆。

聽審席。

「對啊,出院..精神病還有,怎麼能出院!?」

「強制醫療,最不濟也是得病情下降,甚至是與常人無異才會出院解除治療. ..據代理人律師所言,劉國富認知還存在明顯偏差.」

「這究竟是怎麼出來的!?」

「不對勁啊. .,這種情況強制醫療區不可能會放人才對....」

聽審席眾人你一句我一句的說著,所有人內心錯愕或是詫異。

而好似想到什麼一般,這股情緒,又逐漸轉為憤怒。

記者張苗苗內心一動,連忙在筆記本上落下自身的字跡。

這案子. .

不對勁。

十分得有十一分的不對勁!

本來還以為就是一起尋仇案,可開庭後,經過檢察方、被告方、代理人三方人發言. .…案子競被攪的愈發渾濁!

甚至到了眼下被告人辯護律師,竟然對案件受害者劉國富發出了一次刁鑽,且強而有力的反擊!!!上。

審判上。

「嘖..這人.」

代理人席位。

范賀此時眉頭皺起,雙手無意識的攥緊,呼吸稍稍有些急促。

他盯著對方,內心卻是有了些危機感。

自己的邏輯. .被對方用了。

如果,劉國富存在精神病,那麼,他就不該出來,不該從強制治療里出來!

一旦指控成真,即便結案,劉國富也得進去。

如果,說劉國富不存在精神病。

那案發期間,其行為就對張大構成威脅,對方反擊,是出於自衛性質!

一根筋變兩頭堵,怎麼說都有問題。

棘手. . .

很棘手!

「這人真是小地方出來的律師?」

范賀內心有點焦急,甚至開始質疑其律師周寧的話。

無論從哪個角度,是法理也好,還是臨場反應也罷. .這怎麼看都不可能是小地方的律師才對!但他此刻也無心思索這件事。

審判上。

「被害人代理人,請你方迅速回應!」

審判長孟俊峰內心一沉,厲聲開口。

徐德的反擊. ..

可謂是無差攻擊了。

真要被落實劉國富精神病沒治癒,還存在常識性問題就被丟出來.. .那問題會很大,最起碼,那個主治醫生得好好查一下。

「我.」

公訴席。

代理人席位,范賀內心都要罵娘了。

但良好的職業素養,還是令他穩住心神,當下,深吸一口氣,沉聲道:

「尊敬的審判長。」

「本次庭審,是針對被告人張月進行審理,被告席律師的問題 ..恕我難以回答,這已經脫離了庭審。」庭審是針對被告的。

他是原告。

沒理由回答對方的話!

同時..

「審判長。」

「除案發當時,雙方的矛盾以外,我方認為 ....還有一點,是可以判斷出,被告人張月存在「主觀故意』!」

范賀眼神一凝,索性給對方來個痛的。

他想達成雙方互換諒解書,可對方明顯不想,甚至還反咬一口.. ..

既如此,那他也只能讓對方感到疼痛,這樣,興許就能想起諒解書一事了!

「案發現場的兇器..」

「本案,兇器並非臨時所找,也絕非在案發現場的病房內隨手拿到。」

「而是. ..」

范賀拿起一份文件,文件是針對案件兇器所進行的檢測。

也就是...,

那一柄,被張悅所帶往案發現場的餐刀!

醫院不會存在餐刀. ..也許特殊病房,家屬可能帶過去。

但至少,劉國富的家屬嚴菲,與他有關的所有人,都沒將刀子帶去!

是張大帶的。

「是被告人張月!」

「她提前12個小時,將刀子藏在袖中,隨後於2月18日,早上三點,持刀前往第九通用綜合醫院!」「也是她,在18號凌晨四點,用這柄提前準備的刀子,捅刺了當事人劉國富17刀!」

「提前準備兇器,也就是說,這把刀,在17號下午,她便已經考慮好該如何使用。」

「換句話說,這點完全能看出,這起案件不是意外事件。」

范賀看著審判長,朗聲道:

「這是..,」

「謀殺!」

「這是赤裸裸的謀殺!!!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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