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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民律師

第321章 庭審突襲!【二合一!】

第321章 庭審突襲!【二合一!】

兇器損壞......

當這句話出現的剎那,現場眾人眉頭皺起,行政下意識流露出一些不太好的想法。

比如...『毀屍滅跡』!

雖說,這起案子不具備毀屍滅跡的可行性,畢竟案情清晰。

可案件重點,消滅『凶物』卻也可以達到『毀屍』的目的性!

「怎麼可能?凶物怎麼可能會損壞?」

「前腳被告舉證說凶物不是槍,後腳做完鑑定凶物就損壞了?這未免太巧了點吧......」

「毀滅物證?不對...這樣做多少有點囂張了,原告那邊不至於昏頭這樣搞吧?何況原告也只是附帶的民訴代理人,他們沒理由冒風險做這種事......」

「那你說這是什麼情況!?」

「......」

場下,一陣騷動聲浮現,眾人眼底流露出些許詫異,潛意識對這突如其來的損壞起了疑心。

而審判區中。

被告席內。

徐德三人眉頭微微一皺,互相對視一眼。

錢昊低聲道:「杜藤應該沒那麼囂張...也沒那麼傻。」

將物證毀掉對對方來說確實有效,但問題來了...這也會顯得十分顯眼!

杜藤是想賺錢,是來打官司的,不是奔著吃牢飯來的,哪怕是他想將物證毀掉,內部也沒人願意配合。

不過......

徐德抬起頭,警惕的看了眼原告人,接著收回視線,放在公訴方鄭通身上。

他道:

「公訴方,有關兇器的具體管理記錄,請問是否可以提供?」

聽到這話。

鄭通很明顯早有預料,他將那張面無表情的視線投向審判台,開口道:

「記錄已經過內部核查、公證,先整理成檔交給法院。」

話落。

見到審判長趙忠點頭。

鄭通這才從公文包中抽出幾份文件,交由書記員後,書記員檢查完才遞給被告方。

待徐德接過文件攤開看時,耳旁又順勢復現出鄭通的聲音。

「期間,物證記錄以『文字』『錄音』『攝像』的方式進行記錄。」

「9月13日,公訴方進行申請鑑定時,物證中心便已進行警告,徹底鑑定存在毀壞概率,但因案件問題尚未得到答案,於是便冒著風險進行鑑定。」

「......」

兇器損壞的概率,一般要看兇器本身是什麼東西。

一般的菜刀、水果刀此類,最多也就生鏽,損壞的概率近乎不存在,也不影響鑑定。

像是複雜的電子設備,便存在一定損壞概率。

而眼下案件中,這種手搓的東西...尤其是,這玩意還是80年代造出來,歷經風風雨雨近二十多年的產物,進行鑑定要冒的風險可就大許多了。

所以......

「最終,物證因金屬疲勞導致內部彈簧卡口多處脫落,而在彈簧脫落之際,其產生的動能又將零件崩壞。」

「至此,兇器核心部分損毀,雖可進行部分鑑定,但『整體鑑定』卻無法再次進行。」

公訴方。

檢察官鄭通緩緩開口,將事情的來龍去脈講明。

他一邊說,徐德一邊觀看記錄。

文件上雖沒有視頻,但卻有照片之類的東西,再加上文字輔佐,閱讀起來倒也不麻煩。

幾分鐘後,徐德得出了答案。

這是真的。

物證...確實是自然損壞,沒有人為故意因素,且申請報告流程均符合規章制度!

「被告方,你方是否還有異議?」

審判台上,審判長趙忠看了眼徐德,開口詢問。

話落。

旁聽席眾人視線再次聚焦在徐德身上,等待對方的態度。

徐德微微一頓,接著緩緩搖頭。

「我方......無異議。」

話落過後。

原告方,律師杜藤等人臉上流露出些許笑意,不明顯,卻能讓人感受到。

錢昊則是眉頭皺起,隱晦地看了眼審判台。

『物證損壞,被告方論點便進退兩難,對於原告來說...多少算是有利因素。』

旋即,他收起思緒,不再多想,凝眉看著公訴方。

此時。

審判台上。

審判長趙忠道:「公訴方請繼續。」

公訴席。

檢察官鄭通點點頭,旋即微微一頓,又道:

「審判長,通過檢測來看,回執報告中明確描述物證:【不能完全排除改造後具備發射能力的可能性】」

「也就是說,本案凶物,在被告人李傑當初進行改造之際,改裝並不徹底。」

鄭通靠近麥克風,他低頭看著文件材料上的字跡,又道:

「依據,1996年頒布的《槍枝管理法》中,第27條明確規定『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、不能安全使用的槍枝,應當報廢。報廢的槍枝應及時銷毀』」

說到這。

他頓了頓,看向周圍,提醒了一句,說道:

「注意,該條文中的『銷毀』,按文義與立法目的,應當理解為『徹底破壞槍枝結構,使其無法再作為槍枝使用』!」

「依照《槍枝銷毀安全技術規範》,其中對銷毀程度有明確要求。」

「通常包括:主要部件必須切割或熔化、徹底破壞發射結構、銷毀後不得保留完整的槍枝部件、銷毀過程需登記和監督。」

東國對槍管的很嚴。

禁槍令出來前,你銷毀槍不是單純扣掉扳機就行。

而是切割!熔煉!

切割,指的是直接將槍從中間切成兩半,不具備使用條件。

而熔煉就更好解釋了,直接將槍熔成鐵水,壓根就不可能發射,這樣才算銷毀!

所以,眼下的案情則是.......

「審判長,普通單位或個人私自銷毀報廢槍枝且不徹底。」

「依據槍枝管理法規定......」

公訴席,此時檢察官鄭通再次開口。

只不過,這次鄭通說著說著,忽的頓住,他看著材料上的東西,像是內心在做決斷,好半晌,才深吸一口氣,沉聲道:

「明確觸犯《刑法》第128條『非法持有槍枝罪』!」

「適用情形:報廢槍枝未徹底銷毀、仍能使用,行為人繼續持有的,屬於非法持有槍枝!」

這話落下。

整個第一法庭,驟然間一片譁然,所有人瞳孔一緊,面露錯愕。

審判區正中心。

坐在椅子上,宛若螞蟻的被審判人李傑,雙拳不自覺緊握,呼吸沉重。

台下的孩子李果不懂,卻也能感知到情緒,看著父親的背影盯了半晌,最終把往王超懷裡埋去。

槍?

還是槍?

兩個月的時間,繞來繞去,物證還是要被以槍的待遇進行定性?李傑也非得要死!?

被告席處。

「異議!審判長,我方有明確異議!」

近乎是鄭通說完話的一瞬間。

律師錢昊沒有猶豫,他立馬站起身,大聲抗議。

「公訴方所言明顯有誤!」

「物證中心所傳回執報告中,所說為【不能完全排除改造後具備發射能力的可能性】!」

「注意,其所說為【不能排除】!」

「以大白話來描述,便是,這把槍也有可能改造後不具備發射能力!」

不能完全排除,相應就是存在槍械不具備可能。

既有可能無法發射,那麼,依照法例...不該以非法持槍罪起訴,被告方也不會獲罪。

但話又說回來了。

「被告方,就本案物證並未進行完全銷毀,《槍管法》中針對銷毀槍械的定義,我想你方應當知曉。」

檢察官鄭通深吸一口氣,他不看旁聽席,臉色異常嚴肅地看著被告席。

他坐在席位上,上身微微前傾,沉聲道:

「請問,被告人李某,是否依照相關法例針對『槍械』進行銷毀?」

錢昊直接回道:

「槍械目前狀況已不具備發射條件!」

「並且,所謂【修復後可能存在發射能力】哪怕為真,但被告人李某卻並未修復!」

「本案導致魏田死亡的兇器,在案發前夕也沒動手改造的情況!」

你的釘槍存在改造後成為槍的情況下。

那麼,在你用釘槍意外殺人後,難道要以『槍殺』和『非法持有槍枝』的罪名進行指控嗎?

不能!

但問題來了。

公訴方不是傻子,他們是檢察官,還是海城的檢察官,專業能力絕不是普通人所能揣摩的!

「被告方,你方所言為《刑法》第125條『非法製造槍枝罪』。」

公訴方,檢察官鄭通眉頭一沉,開口提醒了一句。

「而非《刑法》128條『非法持有槍枝罪』!」

「除此外,你方依據很明顯將物證前後邏輯敘事混淆。」

鄭通又拿來一份文件,文件上清楚印著兇器的外貌,以及根據走訪所得來的『證言』。

「本案兇器本身不是尋常物品。」

「它本身是由槍改造而來!」

「注意,是由槍進行改造,且改造的行為只達成銷毀過程的一半。」

李傑想用槍來改成假肢。

那麼,他就要先將『槍』的概念抹掉,隨後才能給定性為假肢。

可問題來了。

他在抹除概念的時候,銷毀槍枝的行為只進行了一半!

在《槍管法》中明確規定,只有『切割、熔煉、完全不具備修復可能』,這樣,才不算槍,法律上也會將物證的定性抹掉。

那麼...在這種情況下,如果只進行了一半呢?

總不能算板半個槍吧。

不可能。

所以,針對造出的槍管理情況,只有【槍\/銷毀】兩個概念,也是兩個選項!

如果給銷毀的行為增加一個進度條,那麼...哪怕你已經銷毀到了99%,槍械也已經不具備槍的功能,可只要沒達成『銷毀』選項,還可以修復。

那麼......

「這就算槍!」

「綜上所述,就本案而言,被告人李傑,明確觸犯《刑法》128條『非法持有槍枝罪』!」

檢察官鄭通嚴肅且認真地開口,所說的話語很合理。

只要銷毀不徹底就算槍。

既然算槍,那就是非法持有槍枝罪。

【持有】和【製造】是兩個罪,雖然從條文來看,兩者很相似,但實際上區別很大。

前者只要你不作死,不拿槍殺人,基本也就七年以內。

後者上限是能死刑的!

但話又說回來了。

就在錢昊準備再開口說些什麼之際。

恍惚間。

被告席處,徐德忽的意識到什麼,突然搶先一步,開口道:

「審判長,就本案,我方有兩點想說。」

「一,在案發之際,也就是案發過程導致魏田死亡時,魏田是否是被『槍殺』?」

「二,就本案...兇器是否真的存在『改裝可能性』?」

「因為,剛才公訴方所言令我注意到一個問題,也就是『無法排除存在改造可能性』,既然無法排除,那相應的,也就和我方錢律師先前所言一樣,物證也存在『不可改造性』。」

「既存在不可改造性,那是否可以理解成......」

說著。

徐德微微一頓,他忽的用對方的邏輯,給出一條強而有力的反擊!

「被告人李某,在1996年頒布《槍管法》後,實則已經徹底銷毀槍枝?」

「請問是否存在這種可能性!?」

話落過後。

肉眼可見的,審判台上幾個法官陷入遲疑,明顯是開始思考。

公訴席處,三個法官也稍稍頓住。

不過徐德卻觀察對方,而是將視線落在原告席處,眯著眼,觀察幾人的動向,時刻準備掏出自己的東西用於突擊。

「這......」

審判台上,審判長趙忠稍稍遲疑。

接著回過神來,又道:

「被告方,你方是否還有依據與辯詞進行表述?」

「自然是有的!」

徐德點頭。

正所謂一鼓作氣,再而衰,三而竭,自己既表達了這個角度,不趁勢追擊...難道要等到敗訴了再說?

「我方所表述第二觀點已很全面!」

「但,有關第一點,即便我方委託人李傑非法持有槍枝,但......死者魏田卻並非被槍殺!」

罪名彼此之間都是獨立的。

非法持有槍枝和殺人沒有邏輯聯繫關係,案件核心點在於是否為『槍殺』,如果不是槍殺...那就不具備事先預謀,也不存在『故意殺人』。

在這種情況下。

李傑有沒有槍並不重要。

哪怕真判了李傑一個非法持有槍枝,最多也就是三年...不,壓根三年不了,最有可能的是交五千塊罰金+行政處罰。

而『殺人』一事,卻完全屬意外事故。

當然。

儘管殺人無罪,但『非法持有槍枝罪』...徐德還是不認的!

「公訴方所言,我方完全否認!」

徐德深吸一口氣,忽地令人猝不及防地直接否定。

公訴席:?

原本正準備接受持槍而為拿槍殺人的鄭通等人下意識抬頭看去,眼神多有些欲言又止。

徐德卻是絲毫沒有理會。

辯論是辯論,態度是態度,法例是法例。

法例規定凶物可能是槍,但和我的態度有什麼關係?

徐德肯定是不認的!

「除非,公訴方能給出一條準確的定性報告。」徐德道:「可以認定,兇器屬於法定意義上的『槍械』。」

「否則我方絕不認同被告人觸犯『非法持有槍枝罪』!」

聞言。

公訴席,檢察官鄭通深吸一口氣道:

「被告方,在先前,我方已經說得很明確了。」

「就本案,案件兇器已經損毀,只能進行部分鑑定。」

「無法進行完整鑑定!」

定性這種事屬於完整鑑定,而兇器損壞,這種報告卻是做不了了。

甚至,哪怕沒壞也做不了!

他們手裡這份報告本身就是奔著定性是否為槍去的,也就是物證中心拿不準,若是能拿準,此事早就有了結果,哪裡還需要這般辯論?

但還是那句話。

這管徐德什麼事?

「公訴方,這點與我方沒有關係。」

「庭審是要看證據的,而非根據『可能性』與『猜測』進行定罪!」

徐德搖搖頭,絕口否決。

「您想指控,那得先去鑑定,拿出『確定的鑑定報告』。」

鄭通深吸一口氣,「定性需要完整的兇器,兇器已經損壞,物證中心給不出鑑定!」

徐德雙手一攤,臉上流露出為難的表情,道:

「我理解您的心情,可給不出報告您就缺乏現實依據,缺乏現實依據,其指控就站不住腳,您想站住腳就得......」

公訴席。

檢察官鄭通實在是無語了,他坐在席位上,閉著嘴巴直愣愣看著徐德。

不是......

對方這是在跟自己玩呢?

繞過來繞過去的,最終怎麼又繞回來了!?

還理解心情...心情不是因為對方導致的嗎?

不過......

就在此時。

原告席處。

律師杜藤皺著眉,仔細看了眼對方,沉思片刻後,最終望向王燕。

「逼一下被告.......」

王燕聞言,點頭示意自己知曉。

旋即。

就在控辯雙方進行激烈辯論的時候,一道突兀的聲音,在雙方中間響起。

「審判長,原告方有話要說。」

只見王燕此時站起身,站在席位前看向審判台。

這一刻。

控辯雙方停下動作,均是扭頭看向對方,徐德眯了眯眼,不知道對方在搞什麼鬼。

審判區內驟然安靜下去。

片刻後。

審判長趙忠點點頭,道:「原告方請說。」

律師王燕點點頭,旋即隔空將視線投向被告席,微微一笑,道:

「審判長,就本案,我方有信息要進行舉證。」

「即,在9月19日當天,物證中心向我方進行鑑定的申請的回執報告!」

回執報告?

忽的,聽到這幾個字,審判區內眾人瞭然。

是了。

案件中,兇器損毀了,但損毀的時間點卻不是公訴席鑑定完損壞的,而是原告方!

只是...對方的回執報告,多數人卻還不知情。

而這則是因為......

「異議,異議!這是突襲,原告方在庭審突襲!」

被告席處,錢昊忽的再次表態,直接開口怒斥對方這種骯髒的行為!

聞言。

王燕卻是不急不慢的從公文包中抽出文件的同時,開口道:

「審判長,我方索要舉證信息,並非突襲,在案前已對法院進行舉證。」

「只是因為某些原因,直到開庭前才出現在法院內。」

19號內部消息得出了鑑定,但當天物證損壞。

因物證損壞一事,所以檢測員開始針對這件事消耗大量人力精力,最終,在20、21號兩天,回執報告等信息才回到法院。

而問題又來了。

法院截止材料舉證的時間是開庭前!

但控辯雙方取得材料且『消化』的時間最起碼要一整天!

所以,信息卡在最後提交,可...消息和內容卻除了法院以外,幾乎沒有人知曉。

『嗬,合法的庭審突襲嗎?這招倒是挺好用的。』

律師王燕內心如實想著,旋即沖著徐德露出一個微笑。

雖說這是機緣巧合之下達成的,但......

根據她的調查,徐德曾經打了一起民事離婚官司用過這一招。

很不錯,確實好用!

至於徐德,他眯了眯眼,倒也沒發作,畢竟打官司的手法沒有版權,他想維權也維不了,便繼續看著。

王燕此時繼續道:

「審判長,這是物證中心對我方『槍械銷毀是否徹底』申請理由的回執報告。」

話落。

她伸手,將材料舉過頭頂,看著眾人道:

「而其中...物證中心給出的答案則是。」

「【並未按照法定意義上作廢程度銷毀!經過一定修復與改造,符合槍枝定義】!」

「諸位,這條報告我想,意味著什麼我想應當很明確了。」

王燕緩緩道,聲音傳進所有人耳中,令人眉頭微蹙。

報告有什麼用?

意思為......

李傑的『銷毀進度條』,並未達到一百!

既沒完成銷毀,那就還屬於槍枝,這點公訴方已經說得很明白。

而原告的報告......

很明顯,就是在指明槍依舊是槍,還未達到改造成另一物件的程度,被告人李傑......

「明確觸犯《刑法》第128條!」

王燕道,她的聲音清晰而明亮,咬字十分清晰。

而當眾人聽聞後。

審判台上,三名法官皺起眉來,看了眼書記員。

書記員連忙走去核對,旋即分別將複印份交給在場眾人。

公訴席三個檢察官待文件過來之際,便立馬皺眉看去,旋即確定這份文件的公正性以及其內容與口述相同。

兇器...確實具備改造情況。

物證中心試著拆卸後,用複製品改了!

雖說準星很差,且存在炸膛風險,但問題在於,它確實是實打實的將子彈推射了出去!

既如此。

那就很完全符合《槍管法》中針對槍械的定義。

只是......

「異議!異議!」

「審判長,這種檢測行為太過粗暴!」

「並且,其檢測理由完全多此一舉,與公訴方存在吻合,原告方這是在浪費公共資源,對物證做無異議的檢測!」

「因此,最終導致物證損壞無法鑑定,對這行為我方表示強烈的抗議!!!」

被告席處。

徐德看完後,二話不說,張嘴就是一陣強烈的譴責。

他的表情十分嚴肅且認真。

聞言。

審判長趙忠下意識開口道:「被告,原告方行為合規,其檢測理由經過合議庭准許。」

他還想再說什麼。

不過......

經過合議庭准許就合規?

恍惚間。

徐德眉頭一挑,接著面不動色,忽的也從公文包中抽出一份文件,他站起身,開口道:

「審判長!」

「就本案,在休庭期之際,我方也對案件物證做過一次鑑定報告!」

「鑑定所所傳回回執報告上,明確對物證進行定性,其為【物證當前不具備《槍管法》中槍械標準!】」

「其中,原告與公訴方問題,我方均與鑑證所進行交流,鑑定所持否定態度。」

「綜上所述。」

徐德深吸一口氣,絲毫不在意周圍人的目光,他從公文包里將那份壓了十幾天的文件舉在手裡。

「我方認為,本院應當採納我方所呈交『書面材料』!」

書...書面材料?

四個字落下。

驟然間。

旁聽席眾人臉上流露出遲疑,有人則是臉上流露出喜色,而遲疑的,則是對公訴方和審判台表示疑問。

被告有報告,聽這話說的,好像還是定性了的,那對方...閒著沒事還丟出那些物證做什麼?

他們想不明白。

當然。

旁聽席的人可以說是有些疑惑。

而審判區的......

那就是相當驚恐了!

「書...書面材料?鑑定回執報告!?」

公訴席,三個檢察官忽的頓住,三個人愣了又愣。

沒聽說過啊。

法院也沒說有人舉證啊!

三人遲疑著看向審判台,但卻發現......

審判台三個法官也是稍稍愣住,接著你看看我,我看看你,互相表達疑惑。

「不對啊...沒接到被告的申請啊。」

「你同意的?」

「合議庭一致才能同意,你說是不是我?」

「那這......」

審判台有些愣了。

鑑定?

不對啊,鑑定是必須合議庭通過申請,才能委託物證中心才對。

但對方沒申請啊!

總不能是自己腦子壞了,忘記已經同意了吧...但沒道理啊,沒道理三個法官的腦袋全壞了!

既如此......

那被告是從什麼犄角旮旯里抽出來的?

物證中心憑什麼給對方做的?而且物證是在警局啊,對方總不能從警察局偷出來自己做的吧!

三個法官遲疑了。

但是,原告方卻打起了激靈。

「嗬,還真是他們...畜生。」

原告方。

律師杜藤眼角一跳,腦子裡浮現出9月10號物證不在的消息。

雖說自己在懷疑,但他是真沒想到......

這件事是對方做的!

而且看法庭,好像法官還不知道這件事,連檢察官也不知情。

那對方是怎麼走通的流程?

物證中心憑什麼給他做!?

此刻,十萬個為什麼出現在杜藤王燕的腦子裡,不過,轉瞬間就被壓下。

與其糾結這個,反倒不如......

「異議!異議!」

驟然間。原告席。

律師杜藤沒有猶豫,站起身直接表達自身強烈態度,他怒道:

「審判長!我方有異議要表述!」

「這是突襲!」

「被告方這是在違規舉證,他們在進行庭審突襲!!!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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