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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民律師

第341章 公訴:什麼叫我要打兩方人!?

第341章 公訴:什麼叫我要打兩方人!?

法庭,這是一個身份十分重要的地方。

控方與辯方,一般只具備其身份所擁有的權限,如,被告方無法指控原告方罪名,又或是公訴人不能替當事人進行辯訴。

但問題來了。

民訴代理人算哪方人?

這就要看其身份定位了,在民事法庭中,這是原告,與公訴」重合,都是指控方。

所以,無論是從常理,還是從法律上,民訴代理人與公訴方都能稱得上是所謂的隊友」。

但現在,檢察官鄭通想問一句。

「你說什麼!?」

公訴席。

檢察官鄭通瞳孔一縮,整個人瞬間忍不住開口反駁,聲音迴蕩在第一法庭內,聽起來有些尖銳。

認為毒駕」的構成因素並不合理?

這到底是哪邊的!?

「民訴代理方,你方所說是否能確定?在回答之前,我想請你方先端正自己位置!」

檢察官梁秉信也是內心一急,急聲開口提醒。

「你方是民訴代理方!!!」

此話落下。

第一法庭現場,其餘人也是回過神來,紛紛交頭接耳,面露詫異。

幾個法官也是愣了又愣,不知道這究竟在搞什麼鬼。

對方是民訴代理方,其對應的職責與權限,便是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。

換句話說,追究責任,索取更多的金錢,這就是徐德的目標!

而從法律上,一般越是性質惡劣的,當事人進行的賠償才會越多,所以,如果僅僅以「交通肇事罪」來追責...徐德大概率追不了多少賠償。

可如果是「毒駕」!是「危害公共安全」,那能索賠的可就多了!!!

可眼下...什麼叫,你認為不是毒駕?

這是辯護律師該說的才對!總不能是槍擊·案」打辯護打上頭,回味至今下意識的

反應吧!

「公訴人,我方很確定!」

「本案犯罪嫌疑人,即案件被告人趙瑞」,在9月24號下午駕駛車輛案發期間,不存在「酒駕」「毒駕」等危險因素。」

被告人席位上。

徐德站在桌前,他面色淡然地緩緩開口,聲音很是平淡。

「我方認為,被告方所言與案情吻合。」

「首先,公訴人進行指控與表述中,有關犯罪嫌疑人毒駕」因素,是以佐證」進行指控,並無其餘能直接抹平懷疑,認定事實的證據!」

「而依據《刑訴法》第55條,此條法律明確提出:【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,重調查研究,不輕信口供!】」

「而有關「證據確實充分」的解讀,需要具備三要件。」

說著。

徐德微微頓了頓。

他臉上露出個微笑看了眼被告方。

旋即伸出手,在兩個檢察官那恨不得吃了自己的注視下,從公文包中抽出一份文件。

「所謂三要件即:有證據!程序合法、查證屬實!排除合理懷疑!」

「這是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核心法條,也是防範冤假錯案的基石!」

「就本案。」

「公訴方所進行的材料補充,無法證明犯罪嫌疑人趙瑞」,在24號案發當天吸食毒品。

「其體內嗎啡含量,雖達到閾值,卻無法排除是因止咳露」所達成!」

嗎啡,這是案件很關鍵,但檢察官無可奈何的一點。

為什麼?

畢竟,從常識來講,人體就等於一個有容量上限的肚子,趙瑞服用了海洛因,隨後產生0.5的嗎啡含量,隨後再服用止咳露,再產生0.5,總量為1。

這時候,難道警方不能通過趙瑞所服用的總止咳露瓶子,推算出,這些止咳露會在人體內產生總量為0.5的嗎啡。

隨後,用人體總量減掉止咳露產生的嗎啡量,即1—0.5=0.5「。

人體還剩超出閾值,但來歷不明的0.5含量的嗎啡,難道這不能證明對方駕車期間處於毒駕?

且駕車前吸食過海洛因!?

實則..

不能。

為什麼?

因為人體會代謝!

首先,嗎啡的代謝速度並不慢,處於中等代謝速度,半衰期一般在2一3.5h之間,且是從吸食後開始算。

趙瑞駕車前,吸食完後,必然會存有數小時感受藥效的時間。

隨後再進行案發,到了家中之際,其體內的嗎啡含量雖超出閾值,但實則不多。

於是。

此時再服用下止咳露,短期內生成大量嗎啡!

最終,導致即便總嗎啡含量—掉止咳露生成含量,剩餘的嗎啡..

完全可以以人體不同,同樣一瓶藥趙瑞會生成更多嗎啡的理由涵蓋!

所以。

「審判長,我方認為。」

「無法單單以嗎啡」含量超標,來指控犯罪嫌疑人「趙瑞」在案發期間毒駕,進行危險駕駛。」

徐德突然間再次緩緩開口。

這次他的聲音平穩,語氣中帶有認真,表情則是十分嚴肅。

這幅模樣,如果不說他是民訴方,怕是會被認為是趙瑞的辯護律師!!!

只可惜......

被告席的律師蔡彭還沒來得及開口說話。

公訴席便傳來一道道怒喝聲。

「異議!」

「審判長,異議!我方依據並非為「嗎啡」含量,而是以「毛髮」中的特異排泄物來指代!」

檢察官鄭通直接開口打斷徐德的話。

此時。

他的臉色赤紅,那雙眸中燃著熊熊怒火,一雙拳頭緊攥,脖頸青筋暴起。

身側。

檢察官梁秉信也是氣急,再次聲明自己的立場與依據。

「根據物證中間傳來的鑑定證明,完全可以證明被告人在21一24號之間服用..

」

兩人打了一輩子官司,經手的案子數不勝數,疑案難案雜案大案數不勝數!

但..

他們是真沒碰見道這種,原告人在法庭上,直接駁回他們公訴的指控!

瘋了吧...這是收錢了吧..

也不是沒這種情況,對方收買律師,律師丟掉當事人利益,直接在法庭上串供。

鄭通和梁秉信很想罵人。

不過。

兩人的反應速度也是極快,僅僅只是短短數秒之間,就已經意識到這場庭審..

他們要同時打兩方人!

只不過..

「我方並未偏離核心!」

「公訴席,請問。」

「你方所說,被告人在案發前吸食毐品屬實,但...依照《刑法》,對一個駕車人員狀態認定的檢測,是依據的什麼?」

徐德沒有猶豫,直接拋出一個問題。

此話落下,剎那間,兩個檢察官臉色瞬間難看下去。

依據是..

「當事人在被抓捕之際,體內的定量認定標準!」

「即:以查獲當時血液(優先)/唾液的濃度作為判定依據,不以服藥多久來認定;

服用時間只作為案情輔助證據,不能單獨用來定毒駕。」

「其定量認定標準《車輛駕駛人員體內毒品含量閾值與檢驗》中規定。」

「血液嗎啡、6—單乙醯嗎啡閾值:≥10ng/mL!」

「所以,是否要定性為毒駕」,最終依舊要以抓捕之際的檢測來定。」

「也就是「嗎啡含量」!!!」

徐德開口駁回對方的邏輯。

「更是我方先前所說。」

「現有案情,無法合理排除懷疑,不能剔除被告人趙瑞體內嗎啡為止咳露」所生成!」

「依照《刑法》第55條,斷案三要件,應當以證據不足為由,不為其定罪!」

一番邏輯閉環,完全合法合規的話語落下的剎那。

被告席的律師蔡彭頓時睜大眼,不可置信地看著他。

蔡彭先是低頭看了看自己手裡的辯護文件。

又再次抬頭看向徐德。

最終發現...

「趙總那邊做的?」

席位前,蔡彭沒忍住低聲向周圍人詢問。

對方這話說的...某種程度上來講,與他手裡的辯護材料近平不相上下!

所以,這人難不成真被趙天河收買了?這倒也是,畢竟,律師這職業逐利,此類事件時有發生,而趙天河又完全不缺錢..

只可惜。

「這...不知道。」

鴻達律所團隊的律師也眼前迷茫,你看看我,我看看你。

計劃里沒有對手反水這個預料..

「怪了怪了..

」

蔡彭心中打起了鼓,眼睛挪到徐德身上,緊緊盯著對方,口中呢喃有詞。

那雙視線,好似要看透對方一般,但眼前卻始終一片迷霧。

「綜上所述。」

「審判長,我方認為,就本案而言,當事人並不構成「毒駕」。

「案件相關後果,僅僅只是一場交通肇事」所引發。」

原告人席位。

徐德說完後,便緩緩落座,沒有再繼續表明態度。

只不過。

他剛坐下,便瞧見一側的公訴席,檢察官那雙宛若看死人一樣的視線落在他身上。

鄭通梁秉信面色鐵青,就如同一尊剛出土的兵馬俑一般。

本以為,對方不再是槍擊·案里的對手,成了隊友,他們能方便不少,誰承想..

背刺也能算隊友!?

良久。

檢察官鄭通深吸一口氣,緩緩道:「審判長,公訴方就上述問題...持保守態度。」

「此外......我方想聲明的一點是。」

「民訴代理人席位,並不具備對刑事案件參與控辯的權限!」

「案件受害者對其授權,僅限於民事索賠!」

保守態度...

也就是說,依舊認定是毒駕?

「這..

」

審判台上。

審判長呂廣皺起眉來,眼神中閃過思緒。

民訴席與公訴席在庭審上公然懟在一起,甚至一度逼得公訴方說民訴」沒權限,說的話算不得真!這倒是並不常見..

但問題在於,徐德所說確實是有理。

無論公訴方再怎麼拿檢測報告認定,趙瑞在案發前幾天吸過。

但事實就是,這玩意只能充當輔證!

舉個例子。

還是代謝問題。

如果,你三天前喝過酒,但你身體代謝速度極其之緩,在三天後的現在,體內酒精含量依舊超標,處於醉酒」狀態。

那麼,這時你開車撞了人,難道你可以說是三天前喝的酒,自己沒醉駕嗎?

不行的,相反。

在警方對你進行測量完酒精後,再查出三天前喝過酒」,如此,確定你的酒精是三天前喝酒所導致。

最終,依舊會給你定性為醉駕」!

所以。

「輔證+證據,這才是審判依據。」

「僅僅只有服用時間的輔證確實不足認定,需要靠血液含量中的成分才對,可成分又存疑。」

審判長呂廣皺眉,腦海中紛亂。

「這時,因問題存疑,所以,案件應當以《刑法》第55條對待。」

「無法排除懷疑,便是「不構成」!」

綜上所述。

其訴書指控的毒駕」因素,說句實在話,證據鏈上確實難以構成。

「被告方,就本案,你方是否還有話要說?」

呂廣思來想去,最終眯了眯眼,看向被告席。

他覺得這起案件有點蹊蹺。

真的很怪!

本該是為委託人索賠的民訴席,竟和被告席聯手打起公訴席,打了個措手不及...這很難不令人感覺裡面存在什麼利益勾結。

只是..

身為嫌疑」之一的律師蔡彭很明顯,他也不知道怎麼回事。

不過聽到回答,此時卻內心浮現出些許驚喜。

別管徐德為什麼給他做辯護」,為什麼幫被告,有沒有收錢..總之,眼下毒駕」因素算是被徹底抹除了!

只要不存在毒駕,那麼,對他來說就是極其有利的,自己直接用便是!!!

「審判長,我方對原告席所說表示認同。」

律師蔡彭沒有任何猶豫,直接靠近麥克風,表示自己態度。

「並無其餘異議!」

別管面前這是不是個坑了。

就哪怕真知道這是坑,蔡彭也得跳,畢竟他的一整套辯護邏輯雖然縝密,可卻不能有任何一點被打掉,其中「不存在毒駕因素」更是重中之重!

既如此..

待書記員將案件進程記錄,解決掉這個問題後。

審判長呂廣再次緩緩開口道:「被告席。」

「就本案公訴方指控訴書...你方是否還有其餘異議?」

案件是逐步來的,基於訴書中,一個問題一個問題進行控辯爭鋒。

鄭通的指控存在兩個問題,一是毒駕,而二便是......「故意殺人」!

換句話說。

也就是致使這起案件,出現的原因」是什麼!

只不過......

蔡彭和法官倒是沒發現。

在法院認定「毒駕」問題渡過後,隨著公訴方提起一口氣的同時..

原告人席的徐德,此時也鬆了口氣,嘴角不免揚了幾度。

不存在毒駕因素」對蔡彭來說很重要,但同樣的..

對自己來說也至關重要!

而此時。

被告席。

蔡彭稍稍思索,便決定按照規劃中推進案情,他開口回道:「審判長,有關訴書中,對我方委託人所描述觸犯《刑法》第232條故意殺人罪

「我方對此存在強烈異議!」

話落。

律師蔡彭沒有猶豫,聲音沉了幾度,他伸出手,從公文包中抽出一份《精神病鑑定證明》。

他將其高高舉起。

「這是我方當事人,具備司法效力,由上級法院隨機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。」

「證明中,明確指出,我方當事人存在完全不可自控的間歇性精神病。」

「而在9月24號案發當天,當事人在路口,受到死者劉平」的惡意攻擊,促使精神病發作,在自身完全無法控制身體的情況下,導致案發。」

「依照《刑法》第18條來看。」

「【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,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,不負刑事責任!】」

「即,就本案是因我方當事人精神病發作導致。」

說到這。

蔡彭聲音再次一沉,胸腔中發出一陣聲音,語言擲地有聲。

「絕不是毒駕後故意躲避警方致使!!!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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