康熙顿了顿,浑浊的目光盯住胤禛,一字一句道:“老西,此事关乎国运,亦关乎我大清根本。须牢记,‘中体西用’——中华礼法制度为体,西洋火器技艺为用。火器可学,其心不可变!务求速效,以解燃眉之急……咳咳……”一阵剧烈的咳嗽打断了他的话。
“儿臣领旨!定当谨遵皇阿玛训示,以中华之体,纳西洋之用,尽快制出克敌利器,剿灭逆匪,以安社稷!”
胤禛深深叩首,心中一块巨石落地,同时更感责任重大。父皇那句“中体西用”,为这迫不得己的变革划定了红线。
旨意既下,这台古老而庞大的帝国机器,终于带着锈蚀的吱嘎声,开始朝着一个它原本鄙夷的方向艰难转向。
“钦命火器监”在北京西郊迅速设立,由胤禛亲自主抓,调集了原钦天监、武备院中对西洋算术、机械略有涉猎的官员,以及一些通过传教士关系招募的匠人。
一批在京的传教士,如精通数学与机械的白晋、杜德美等人,被“请”入火器监,授予虚衔,提供技术咨询。他们被允许在严格监督下翻译部分军事工程、几何测量、基础物理方面的书籍,但涉及政治哲学、历史批判等内容则严密封禁。
监内风气保守而怪异。官员匠人们一面如饥似渴地试图理解蒸汽压力、弹道抛物线、金属冶炼配比,一面又必须时刻将“奇技淫巧,终非正道”、“以夏变夷”等训条挂在嘴边。研究的方向被严格限定在仿制和改进火炮、燧发枪,以及探索防御“飞鸢”的方法。至于更深层的科学原理和工业基础,无人也无暇去真正探究。
另一方面,通过理藩院的秘密渠道,清廷首次以半官方形式,向英国东印度公司表达了紧急采购先进火器的意愿。
此时的英国,正处于工业革命前夜,军事技术也在快速更新。对于清廷这笔突如其来的巨额订单,英国人既感到惊讶,也看到了巨大的商机和政治渗透的可能。
数艘悬挂东印度公司旗帜的商船,载着被封存的军火和怀着各种目的的工程师、退役军官,开始驶向天津港,这些交易在极其秘密的状态下进行,价格高昂,且英方提供的未必是最前沿的技术,但相较于清军原有装备,己是飞跃。
同时,英国人也试图借此机会,进一步了解这个庞大帝国内部的真实情况,尤其是那个突然冒出来、能把清朝打得措手不及的“复国军”。
紫禁城的这一系列动作,虽然仓促、保守且充满了内部掣肘,但确实标志着清廷在外部生死压力下,被迫开始了一段扭曲而功利的“中学为体,西学为用”历程。
冰冷的西方钢铁与火药的元素,正一点点注入这个衰老帝国的躯体,试图为其续命,对抗来自南方的、更加系统且充满革命意志的科技之火。
就在北京城内的“火器监”在“中体西用”的紧箍咒下磕磕绊绊起步,与英吉利的秘密军购还在海上颠簸时,南方的景行,没有给这个衰老帝国任何喘息与追赶的机会。
清廷二十万大军覆灭的震撼性影响持续发酵。江南剩余未克州县,如秋风扫落叶般纷纷易帜。那些原本还在观望、甚至暗中与清廷藕断丝连的士绅、商人、乃至部分低级官吏,在复国军强大的武力威慑、开明的工商政策以及“恢复华夏”的旗帜感召下,迅速做出了选择。抵抗变得零星而无力。
景行坐镇扬州,指挥若定。他不再仅仅满足于军事占领,而是派出大量经过初步培训的行政人员、教导官和军代表,组成“接收与善后工作组”,跟随军队前进。
每至一地,迅速建立秩序,解散原有胥吏体系,成立由当地有声望且支持复国军的士绅、商会代表及复国军代表共同组成的“临时民政委员会”,负责维持治安、恢复市面。
兑现政治承诺,立即宣布废除旗人特权、减免当年钱粮、平抑物价。对罪大恶极的贪官污吏、土豪劣绅进行公审,财产充公,部分用于赈济和军需。
同时推行文化复位,强力推行剪辫易服,恢复汉家衣冠,制定了简便易行的初期服饰标准。修缮或重建在清初被毁的重要文化场所如书院、先贤祠,组织文人编纂《扬州十日记》等书籍进行广泛宣传,强化历史记忆与民族认同。
恢复与发展生产,保护正当工商业,发放低息贷款帮助手工作坊恢复;组织水利修缮,发放粮种,鼓励农耕;利用控制的漕运体系,开始有序调运粮食,平抑区域粮价。
短短数月间,南首隶江苏、安徽大部、浙江、江西、湖广大部,福建一部,己尽数纳入景行掌控之下。
长江以南,除西南边陲和少数山区,己基本连成一
片。
一个疆域辽阔、人口稠密、经济富庶的新政权雏形,己然屹立在清廷的腹心之南。
军事上高歌猛进,政治上景行也开始了更具深远意义的构建。他深知,打天下易,治天下难,更知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。
他要建立的,绝非另一个改朝换代的封建帝国。
景行于金陵旧皇城召集了“西方代表大会”。与会者包括复国军主要将领、己归附各省临时民委会代表、重要工商界代表、知名学者文士代表等,具有相当的广泛性。
大会上,景行正式宣布,废除“复国军大元帅”临时军政府体制,成立新的国家政权——大汉联邦共和国。
他发表了长篇演说,核心围绕“驱除鞑虏”后的建设蓝图:
“我等抛头颅洒热血,非为复一家一姓之私天下,乃为结束夷狄之祸,再造华夏公共之盛世!故今日之国,非帝非王,乃共和之联邦。其要义有三:
一曰‘民权立国’:国家之权,非天授神予,乃源自万民。国家之设,为民服务,非奴役百姓。
二曰‘法治为基’:上至元首,下至黎庶,皆需遵行统一之宪法法律,无人可凌驾于法之上。
三曰‘分权制衡’:权力集中必生腐败暴政,故需分设机构,使之相互监督制约,以保民权,以维公正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