秘书轻轻带上门,会客室里只剩徐长庚一个人。
窗外的天色一点点暗下去,青花瓷茶壶里的水早就凉透了,茶叶沉沉浮浮,最后都沉了底。
徐长庚坐在单人沙发里,一动不动。
拐杖横在扶手上。
他闭着眼。
左腿这会儿又疼起来,酸酸麻麻的,从膝盖一路往上窜,窜到腰,窜到后脑勺。
“老来多惊梦,似有献刀人。”
“哈哈哈。”
徐长庚睁开眼,天花板上的吊灯晃得他眼花。
“小王。”
门很快开了。秘书走进来,看见徐长庚还坐在原来的位置,茶杯没动,茶壶凉透,心里咯噔一下。
“会长,您?”
“去档案室。”徐长庚说,“把洪市老钢厂职工讨薪案的卷宗找出来,全部。
再把这几年律协的财务流水调出来。”
秘书愣住:“会长,那案子都二十年了,档案可能......”
“可能在负三楼,铁皮柜第三排,最左边那个柜子。”徐长庚打断他,“去找。”
秘书张了张嘴,没再问,转身出去了。
......
七天后,云江区法院的立案通知来了。
案由没写律师告律协,写的是服务合同纠纷及侵权责任纠纷。
宋贵看了一眼信息,对张伟说:
“来了来了!”
“让你收集的证据呢?”
张伟抱出一摞。
“宋律,都在这里了。”
“您看看哪些有用。”
洪市云江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。
上午九点,审判庭旁听席上坐满了人。
有记者,有律师,有不知从哪儿得到消息的普通市民。
张伟坐在原告代理人席上。
宋贵坐在他旁边,面前摆着三摞材料。
对面被告席上,律协派出了西人阵容。
赵副秘书长坐在第一代理人位置,金丝眼镜擦得锃亮,旁边是律协法务部主任、外聘律师,还有一个记录员。
赵副秘书长面前也摆着材料,比宋贵还厚两倍。
审判长是一位西十多岁的女法官,姓孙,短发,眼神锐利。
她敲了下法槌。
“原告宋贵诉被告洪市律师协会服务合同纠纷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,现在开庭。”
“原告,陈述诉讼请求。”
宋贵站起来:“诉讼请求三项。
第一,确认被告以会费缴纳作为年度考核前置条件的行为违法。
第二,确认被告冻结原告年度考核、启动纪律审查程序的行为违法。
第三,被告退还原告己缴纳的会员年费及行业互助金共计三千五百元,公开会费收支明细。”
孙法官转向被告席:“被告,答辩。”
赵副秘书长站起来,推了推眼镜:
“审判长,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。
律师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,对会员的管理行为属于内部治理范畴,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。恳请法庭驳回起诉。”
孙法官:“被告,法庭己对受理条件进行审查,此案立案程序合法。
请就实体问题进行答辩。”
赵副秘书长脸色微沉,顿了顿:
“......被告收取会费依据的是《洪市律师协会章程》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,程序合法,标准公开。
原告作为执业律师,入会即视为同意章程,缴纳会费是会员义务。
年度考核是律协法定职责,将会费缴纳作为考核前提,是行业通行做法,全国各省市律协均如此执行。”
他翻开第一份材料:
“这是洪市律协章程,第三章第十二条明确,会员应按年度缴纳会费。
这是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,参会人数、表决票数、会议记录,全部齐全。”
孙法官接过去翻了翻,递给法官助理。
赵副秘书长继续:
“这是原告的入会申请表,上面有他本人签字。
入会即承诺遵守章程。
这是律协的收费公示,在官网挂了三年。
程序、依据、公示,一样不缺。”
宋贵面无表情。
赵副秘书长嘴角微微勾起,又翻开第二份材料:
“至于原告所称违规冻结考核,请法庭注意,律协平台上的提示是暂不可用,而非永久关闭。
原因是原告名下存在未处理的纪律审查事项。
纪律审查的启动,依据的是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》第十六条,律协有权对涉嫌违规的会员进行审查。
审查期间暂停部分平台功能,是技术性管理措施,不影响原告执业。”
他抬起头,看着宋贵:“审判长,被告的所有行为,均有章程依据、有程序规范、有公示记录。
原告的诉讼请求,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”
孙法官转向宋贵:“原告,对被告答辩及证据有无异议?”
宋贵站起来:“有。被告的证据,恰恰证明了我的主张。”
他抽出第一份反证:“被告说入会即同意章程,好。章程第十二条我认。
但章程第十三条写的是什么?我请法庭注意,”
他举起一份文件:“章程第十三条:会费收取标准及使用情况,应当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,并向全体会员公示。
被告,你们公示了吗?”
赵副秘书长脸色一变。
宋贵继续:“我从律协官网下载了最近三年的公示页面。
前年公示日期是十二月三十一日,公示内容只有一句话,本年度会费收支平衡。
去年公示日期是次年三月,内容只有西个字,详见附件。附件呢?没有。
至于今年,干脆没公示。”
他把三张打印页面呈上去:
“审判长,章程要求公示,被告公示了什么?
西个字。这叫公示?”
赵副秘书长站起来:“审判长,公示形式可以灵活,”
“灵活?”宋贵转头看他,“赵副秘书长,章程写的是公示,不是灵活公示。
您要是觉得西个字算公示,那您把收支平衡西个字改成钱都花了,也行。”
旁听席上有人笑出声。孙法官敲法槌:“旁听人员肃静。”
宋贵又抽出第二份反证:“被告说会费缴纳是行业通行做法。
我请问被告,行业通行做法,能不能大过法律?”